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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稅務新規欠稅將被令暫停營業
2020/11/23 12:35
新法規也規定,拖欠超過10年或符合指定條件的稅收債務將被列入“爛賬”。(圖:柬中時報)
(金邊訊)柬埔寨政府將嚴格對付拖欠稅收債務的納稅人,包括命令暫停營業、凍結公司和個人銀行戶口,以及充公其資產。 據《柬中時報》接獲副總理兼財經部長發布的部門規章(Prakas),政府決定加緊追討和催收稅收債務,並確定催收稅收債務程序、類型、處罰和討債方式,以及涉及人士須履行的責任和義務。 柬埔寨稅務法規定,納稅人因逾期納稅、疏忽或蓄意逃稅,以及妨礙稅法,將被處以附加稅和滯納金。 它強調,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少納稅或稅務重新評估通知後,納稅人必須在30天內向稅務總監提出上訴;若納稅人未在期限內提出上訴,國稅局將發出“催收稅收債務通知”。 “在收到'催收稅收債務通知'後,納稅人必須在15天內償還所有拖欠的稅務、附加稅和滯納金……納稅人可以選擇一次性償還,或是要求和獲得稅務總監批准以分期付款方式償還。” 它指出,若納稅人逾期未償還債務,國稅局將發出“催收不良稅收債務通知”,並有權採取行動以討回債務;國稅局也將對遲繳稅款徵收25%罰款和利息(每月1.5%)。 有關“討債行動”包括,暫時禁止轉移資產、沒收稅務或相關許可證、禁止進行稅務註冊,以及在媒體和國稅局官網公佈納稅人資料。 上述部門規章也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如董事、業主和董事經理,必須承擔償還稅收債務的責任和義務。 此外,國稅局也有權要求有關當局,暫時沒收和保管由當局發出的許可證或證書、要求企業暫停生產和營業、禁止出口和入口商品、凍結企業或個人銀行戶口、充公企業或個人資產,以及在獲得財經部長批准下入禀法院起訴涉及人士。 新法規也規定,拖欠超過10年或符合指定條件的稅收債務將被列入“爛賬”,有關條件包括當事人身亡、企業被清盤或當事人破產、當事人失去收入能力(如入獄),或是遭遇不可抗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