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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嚴刑防控新冠疫情逃避治療須坐牢
2021/03/15 00:54
金邊憲兵成立專門部隊,對付違反和企圖逃離的確診病患。(圖:金邊憲兵)

(金邊訊)司法部長高樂警告,任何新冠肺炎確診患者,逃離治療和把病毒傳染給他人,將可能面對長期監禁刑罰。

高樂部長是於今(15日)上午在衛生部與司法部聯合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自去年初爆發新冠疫情以來,柬埔寨已先後經曆三波嚴重疫情,包括正越演越烈的2月20日社區傳播事件(“3.20事件”),導致超過800人確診及1人死亡,因此政府和人民絕不能掉以輕心。

他指出,為了有效控制新冠疫情擴散,柬埔寨經已製定和通過《新冠病毒和其他致命性傳染病防控措施法》。

“定立新法的目的,是為了有效控制新冠病毒的傳播,以保護人民生命和公共秩序,同時把疫情對社會和經濟的影響減至最低程度。”

他解釋,新法將通過採取衛生防疫、行政和其他措施,以有效控制新冠疫情;其中,刑罰主要分為5類,即逃避隔離或逃離隔離場所;逃避治療或逃離治療場所;蓄意傳播病毒;防礙實施措施;和其他行政處罰。

高樂部長警告,已知感染新冠病毒的患者,蓄意把病毒傳播給他人,如進入場所和接觸他人,導致他人受感染,將可被判處5年至10年監禁;若是有組織傳播病毒,刑期將增至10至20年。

“蓄意傳播新冠病毒的行為,和蓄意謀殺無異……新冠是一種非常危險的病毒,可能導致受感染的無辜者死亡。”

他指出,柬埔寨於2002年制定的《艾滋病防控措施法》,也有類似刑罰。

他強調,代國家元首塞衝已於本月11日簽署批准《新冠病毒和其他致命性傳染病防控措施法》,有關法律經已於12日正式生效和實施。

柬埔寨是於去年1月27日發現首宗新冠確診病例,患者是來自中國武漢的遊客。

直到3月7日,柬埔寨才發現第二宗確診病例,患者是居住在暹粒省的柬埔寨男子。有關事件也引發柬埔寨第一波疫情,直到5月初才平息。

第二波疫情則是始於去年11月28日發生,也是柬埔寨首次發生社區傳播事件(“11.28事件”),惟疫情迅速在兩週後平息。

“2.20事件”則是柬埔寨面對的第三波疫情,至今已發現810宗新冠確診病例,超過總病例60%,且疫情正從首都金邊和西哈努克省向其他省市擴散。

至今,已有4名新冠確診病患在治療期間死亡,其中一例是死於新冠肺炎病毒,其他則分別是因吸食過量毒品而猝死,或是因其他疾病發作而暴斃。

《新冠病毒和其他致命性傳染病防控措施法》主要刑罰:

逃避檢疫隔離或逃離檢疫隔離場所罪

逃避檢疫隔離或在檢疫隔離期間逃離指定隔離場所,應處以罰款(由次級法令或部門規章決定)。

上述行為導致新冠病毒傳染給他人,應處以6個月至3年有期徒刑,並處以200萬柬幣至1000萬柬幣罰款(500至2500美元)。

逃避治療或逃離治療場所罪

逃避接受必要的治療或逃離衛生部指定的冶療場所或企圖實施此行為,應處以1年至5年有期徒刑,並處以500萬柬幣至2000萬柬幣罰款(1250至5000美元)。

上述行為導致新冠病毒傳染給他人,應處以5年至10年有期徒刑。

蓄意向他人傳染新冠病毒罪

通過各種途徑故意將新冠病毒傳染給他他,應處以5年至10年有期徒刑。

上述行為若以團伙或有組織性進行,應處以10年至20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