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柬信托GC Trust 是依照柬埔寨王国《信托法》法定设立的经营信托的金融机构,经柬埔寨政府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已可经营资金信托、土地信托、房产信托等,是柬埔寨获得正规信托牌照的金融机构。
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原始拥有者,拥有全部权利,包括授予,管理和处理等权力。
受托人又称为信托管理人,遵从委托人之授权,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并为受益人确保利益或特定目的(如:分配资产,税务或法律条例)
受益人可为委托人自己,亦可为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受益人除了可以得到信托财产的权利,亦需配合委托人和受托人所订立的信托关系中的义务。
柬埔寨现行宪法《土地法》规定,土地证分为:占有权证(软卡,永久持有)由省级发出,拥有权证(硬卡,永久持有)由政府直接发出和分契式产权(租用土地)。其中,非柬埔寨护照持有者或柬埔寨公司(51%股权柬资),只能购买分契式产权,不可以拥有土地的永久权利。也代表了外国投资人想要完全购买(永久拥有)土地或别墅,都得向柬埔寨当地人借名才可以完成交易,不但手续繁复,并且衍生许多买卖纠纷,甚至会触犯法例,否则只能租用土地。在柬埔寨信托法出台后,外国投资人想要持有柬埔寨永久产权或业权,委托 GC Trust 就有了一个安全又合规的方案。
信托公司主要为以下不同情况提供服务,作为独立第三方,保障双方的利益及权利。
主要为外国投资人提供之服务,让投资人可以得到投资利润之外,更可得到合法安全的保障。
投资人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和土地持有者合作开发,确保投资金额“专款专用”。
不论本地或外国投资人在完成交易后,均可委托信托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包括进行二次买卖,持续租金收入或是其他开发方案。
作为土地交易的受托人,为土地持有人和投资人提供一个安全及合规的交易平台。
委托人 刘先生是一位国际投资人,向来从事房地产投资。他察觉到柬埔寨政府近年的发展方向和其庞大投资潜力,打算在暹粒省这个世界知名的旅游胜地,购买一块约为10公顷的土地作资产增值。但刘先生并非柬埔寨护照之持有人,考虑到法规及安全问题,他委托信托公司为代表人,持有该土地,借此可享有资产增值的利润。
委托人 陈先生是一位投资人,一向钟情于世界各地的别墅项目,于柬埔寨的首都金边市的高端别墅区水净华区有意分别购入连排别墅和独幢别墅作为投资及渡假自用。但陈先生并没有柬埔寨护照,依法规不能合法持有土地,但又不认识相熟的柬埔寨人可以代持。所以,他委托了信托公司,签订合同代替陈先生持有别墅并且收取租金,实现了安全又合法地获得持续租金收入。
委托人 王先生是一位开发商,想在柬埔寨购买一块3公顷的土地作为投资酒店开发,但王先生是中国借,非柬埔寨护照持有人,依法规不能合法持有土地。王先生委托信托公司为其进行交易,并且持有土地,实现中国借身份合法持有柬埔寨土地。
委托人 郭氏夫妇40岁,有两位未成年的儿子。郭氏夫妇拥有三个别墅单位,其中一个(A)是自住用的,其他两个(B,C)都是作投资出租之用。他们委托了信托公司作为其财富管理人,以确保不论发生任何事情,他们的孩子都可以继承财富。其中,他们委托信托公司代为管理(B,C)的租金收入,水电费支付和税务服务。并且订明,若其中一名儿子结婚后,即可把别墅B过户到其已婚的儿子,而另一位则继续收取别墅C的出租收入,直至其结婚成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