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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司法部:確診後故意藏匿可判刑6個月
2021/02/23 20:15
司法部發言人金和平。(圖:司法部)

(金邊訊)柬埔寨將動用《國家災難管理法》,確診後故意藏匿的人員可處6個月有期徒刑。

司法部發言人金和平23日接受《柬中時報》採訪時透露,司法機構將動用《國家災難管理法》第44條文,重罰涉及散播疫情的人員。

他介紹,《國家災難管理法》第44條文規定,意識到可能會造成災難的風險情況且未立即將信息報告給執法部門,可處1個月至6個月有期徒刑,罰款10萬柬幣至100萬柬幣(約25美元至250美元)。

他說明,可構成上述罪名的行為,包括在得知新冠病毒檢測結果為陽性後,故意藏匿,逃避隔離治療;協助隔離人員逃避隔離者;曾接觸確診患者,卻故意隱瞞信息。

詢及4名中國女子隔離期間“偷溜”至夜店“狂歡”,是否會在《國家災難管理法》罪名下被提控。金和平回應,目前,警方正在核實信息,將根據實際犯罪行為依法處置。

在第三波疫情暴發後,柬埔寨開始修法和出台新法規,嚴懲違反防疫規定的人員。

2月18日,洪森總理簽署“總理令”(Anukret),修改關於2015年預防和應對國際突發疾病法規第8條文。

新法規指出,逃避隔離、拒不配合隔離、故意隱瞞以及虛報填報,罰款金額增至100萬柬幣至500萬柬幣(約250美元至1250美元)。而舊法規的罰款金額為50美元至250美元。

新法規指出,協助入境者逃避隔離,罰款金額1000萬柬幣至5000萬柬幣(約2500美元至1萬2500美元)。擅逃隔離點將被罰100萬柬幣至500萬柬幣(約250美元至1250美元)。

此外,柬埔寨政府22日推出了防疫新規定,在柬外國人逃避隔離、逃避治療、拒絕提供疫情信息,將被驅逐出境,終身不得入境。柬埔寨公民逃避隔離治療,將面臨刑罰。物業等場所拒不配合排查工作和阻礙疫情防控工作,將被撤銷營業執照,勒令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