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柬信託 GC Trust 是依照柬埔寨王國《信託法》法定設立的經營信託的金融機構,經柬埔寨政府和證券交易委員會批准,已可經營資金信託、土地信託、房產信託等,是柬埔寨獲得正規信託牌照的金融機構。
委託人是信託財產的原始擁有者,擁有全部權利,包括授予,管理和處理等權力。
受託人又稱為信託管理人,遵從委託人之授權,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並為受益人確保利益或特定目的(如:分配資產,稅務或法律條例)
受益人可為委託人自己,亦可為委託人以外的第三人。受益人除了可以得到信託財產的權利,亦需配合委託人和受託人所訂立的信託關係中的義務。
柬埔寨現行憲法《土地法》規定,土地證分為:佔有權證(軟卡,永久持有)由省級發出,擁有權證(硬卡,永久持有)由政府直接發出和分契式產權(租用土地)。其中,非柬埔寨護照持有者或柬埔寨公司(51%股權柬資),只能購買分契式產權,不可以擁有土地的永久權利。也代表了外國投資人想要完全購買(永久擁有)土地或別墅,都得向柬埔寨當地人借名才可以完成交易,不但手續繁複,並且衍生許多買賣糾紛,甚至會觸犯法例,否則只能租用土地。在柬埔寨信託法出台後,外國投資人想要持有柬埔寨永久產權或業權,委託 GC Trust 就有了一個安全又合規的方案。
信託公司主要為以下不同情況提供服務,作為獨立第三方,保障雙方的利益及權利。
主要為外國投資人提供之服務,讓投資人可以得到投資利潤之外,更可得到合法安全的保障。
投資人可以通過信託公司和土地持有者合作開發,確保投資金額“專款專用”。
不論本地或外國投資人在完成交易後,均可委託信託公司作為投資管理人,包括進行二次買賣,持續租金收入或是其他開發方案。
作為土地交易的受託人,為土地持有人和投資人提供一個安全及合規的交易平台。
委託人 劉先生是一位國際投資人,向來從事房地產投資。他察覺到柬埔寨政府近年的發展方向和其龐大投資潛力,打算在暹粒省這個世界知名的旅遊勝地,購買一塊約為10公頃的土地作資產增值。但劉先生並非柬埔寨護照之持有人,考慮到法規及安全問題,他委託信託公司為代表人,持有該土地,藉此可享有資產增值的利潤。
委託人 陳先生是一位投資人,一向鍾情於世界各地的別墅項目,於柬埔寨的首都金邊市的高端別墅區水淨華區有意分別購入連排別墅和獨幢別墅作為投資及渡假自用。但陳先生並沒有柬埔寨護照,依法規不能合法持有土地,但又不認識相熟的柬埔寨人可以代持。所以,他委託了信託公司,簽訂合同代替陳先生持有別墅並且收取租金,實現了安全又合法地獲得持續租金收入。
委託人 王先生是一位開發商,想在柬埔寨購買一塊3公頃的土地作為投資酒店開發,但王先生是中國藉,非柬埔寨護照持有人,依法規不能合法持有土地。王先生委託信託公司為其進行交易,並且持有土地,實現中國藉身份合法持有柬埔寨土地。
委託人 郭氏夫婦40歲,有兩位未成年的兒子。郭氏夫婦擁有三個別墅單位,其中一個(A)是自住用的,其他兩個(B,C)都是作投資出租之用。他們委託了信託公司作為其財富管理人,以確保不論發生任何事情,他們的孩子都可以繼承財富。 其中,他們委託信託公司代為管理(B,C)的租金收入,水電費支付和稅務服務。並且訂明,若其中一名兒子結婚後,即可把別墅B過戶到其已婚的兒子,而另一位則繼續收取別墅C的出租收入,直至其結婚成家為止。